政治解码:千钧一棒还看七一
09/06/2007
香 港 回 归 十 周 年 , 中 央 ‘ 阿 爷 ’ 亦 趁 《 基 本 法 》 实 施 十 周 年 的 机 会 ,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长 吴 邦 国 发 炮 , 并 把 说 话 讲 尽 , ‘ 中 央 授 予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多 少 权 , 特 别 行 政 区 就 有 多 少 权 ’ , 此 乃 十 年 来 史 无 前 例 的 重 炮 也 , 香 港 各 门 派 反 应 如 何 呢 ? ‘ 阿 爷 ’ 还 有 ‘ 后 ’ 吗 ?
‘ 阿 爷 ’ 发 重 炮 轰 击 , 显 然 是 要 达 到 ‘ 金 猴 奋 起 千 钧 棒 , 玉 宇 澄 清 万 里 埃 ’ 的 作 用 , 对 象 看 来 有 三 。 第 一 , 炮 火 直 指 反 对 派 , 这 不 是 要 ‘ 阉 了 香 港 ’ , 而 是 要 ‘ 阉 了 反 对 派 ’ 也 。 那 位 不 识 时 务 、 不 知 天 高 地 厚 的 陈 方 安 生 , 竟 于 此 刻 风 头 火 势 之 际 , 宣 布 要 参 与 七 一 游 行 ‘ 庆 祝 回 归 ’ , 主 动 加 入 被 阉 行 列 , 政 治 I Q 何 其 低 也 。
第 二 , 也 有 说 给 煲 呔 政 府 听 的 意 思 , 希 望 以 煲 呔 为 首 的 特 区 政 府 , 需 要 ‘ 准 确 ’ 理 解 吴 邦 国 ‘ 重 要 讲 话 ’ 的 内 容 , 特 别 是 那 个 ‘ 权 ’ 的 来 源 问 题 、 ‘ 行 政 主 导 ’ 的 真 正 意 思 , 以 及 ‘ 行 政 长 官 要 对 中 央 政 府 负 责 ’ 的 规 定 。
第 三 , 当 然 也 有 向 全 港 市 民 发 话 , 以 正 视 听 的 作 用 , 目 的 是 要 ‘ 劝 告 ’ 香 港 同 胞 , 不 要 跟 随 反 对 派 的 指 挥 棒 乱 舞 也 。
如 此 这 般 的 发 炮 轰 击 警 告 , 大 家 认 为 作 用 有 多 大 呢 ? 首 先 , 反 对 派 马 上 对 号 入 座 , 气 急 败 坏 的 全 力 还 击 , 拒 绝 ‘ 被 阉 ’ 。 他 们 反 击 的 第 一 场 大 仗 , 必 定 是 今 年 的 七 一 游 行 。 国 家 领 导 人 要 来 港 ‘ 庆 祝 ’ , 特 别 是 胡 锦 涛 主 席 要 来 的 话 , 那 就 需 要 作 好 心 理 准 备 矣 。
其 次 , 对 煲 呔 政 府 来 说 , 特 别 是 煲 呔 本 人 , 看 来 是 尚 未 完 全 听 懂 吴 邦 国 的 意 思 。 如 果 真 是 这 样 , 煲 呔 从 湖 南 长 沙 回 港 后 , 就 有 必 要 ‘ 好 好 学 习 , 准 确 理 解 ’ , 因 为 此 事 关 系 重 大 也 。 不 过 , 煲 呔 或 者 可 以 先 想 一 想 两 个 问 题 。 关 于 ‘ 行 政 主 导 ’ 的 问 题 , 他 这 个 特 首 可 不 可 以 运 用 有 形 和 无 形 ( 特 别 是 无 形 ) 的 影 响 力 , 来 达 到 ‘ 主 导 ’ 三 权 的 目 的 ? ‘ 行 政 ’ 当 然 没 有 问 题 , 但 ‘ 立 法 ’ 和 ‘ 司 法 ’ 又 如 何 呢 ? 至 于 那 个 权 力 来 源 问 题 , 既 然 一 切 权 力 来 自 中 央 授 权 ! 香 港 的 双 普 选 真 可 以 ‘ 玩 铺 劲 ’ 吗 ? 抑 或 需 要 慢 慢 来 ?
第 三 , 香 港 市 民 的 反 应 , 相 信 还 看 七 一 吧 ?
但 七 一 之 后 , 就 要 看 中 央 的 ‘ 后 ’ 了 。
政情:唐唐升职试过关 最怕泛民搞破坏
09/06/2007
虽 然 坊 间 盛 传 财 爷 唐 英 年 下 届 政 府 会 更 上 一 层 楼 , 升 职 做 政 务 司 司 长 , 但 系 据 闻 中 央 对 呢 份 名 单 都 仲 未 最 后 拍 板 , 唐 唐 前 几 日 仲 特 登 上 京 作 最 后 面 试 , 顺 道 仲 等 中 央 面 授 机 宜 。 其 实 睇 唐 唐 呢 几 年 成 功 灭 赤 , 又 同 公 务 员 磨 合 得 唔 错 , 今 次 面 试 都 唔 会 肥 佬 啦 。 不 过 , 呢 张 最 后 三 司 十 二 局 官 员 名 单 , 点 都 要 等 班 立 法 会 议 员 生 生 性 性 咁 下 个 礼 拜 , 过 三 司 十 二 局 拨 款 同 埋 个 决 议 案 先 , 中 央 先 会 作 最 后 公 布 , 咁 先 叫 做 有 规 有 矩 嘛 , 所 以 如 果 班 泛 民 又 玩 拉 布 , 咁 就 分 分 钟 累 街 坊 喇 !
话 说 唐 唐 星 期 三 傍 晚 就 好 似 《 机 场 客 运 站 》 主 角 汤 汉 斯 咁 , 住 行 李 机 场 度 等 完 又 等 , 就 系 要 等 去 北 京 出 席 基 本 法 研 讨 会 政 务 司 司 长 许 仕 仁 肥 龙 返 来 香 港 。 肥 龙 一 返 抵 港 , 唐 唐 就 可 以 唔 使 住 个 署 理 特 首 名 , 即 刻 就 赶 搭 夜 机 飞 去 北 京 , 第 二 朝 面 完 试 , 就 随 即 搭 星 期 四 中 午 机 返 香 港 。
会 议 撞 期 两 栖 议 员 头 痛
今 次 唐 唐 上 京 , 或 多 或 少 都 反 映 中 央 其 实 已 经 首 肯 佢 做 政 务 司 司 长 , 希 望 向 佢 面 授 机 宜 , 同 佢 讲 未 来 五 年 重 任 。 虽 然 唐 唐 升 职 都 几 成 定 局 , 但 系 先 决 条 件 都 系 要 立 法 会 财 务 委 员 会 下 个 礼 拜 二 通 过 三 司 十 二 局 拨 款 , 再 等 大 会 过 埋 决 议 案 先 至 得 。
其 实 原 本 财 委 会 寻 日 就 已 经 倾 个 拨 款 , 点 知 班 泛 民 主 派 议 员 不 停 拉 布 , 净 系 条 两 铁 合 并 草 案 , 就 倾 到 横 跨 三 日 , 搞 到 财 委 会 要 延 期 到 下 星 期 二 , 仲 一 开 就 开 足 两 个 , 一 个 朝 早 , 撞 到 正 行 会 开 会 , 另 一 个 就 搭 到 正 食 饭 时 间 。
咁 搞 法 就 令 三 个 身 兼 行 政 、 立 法 两 会 议 员 最 头 痛 , 周 梁 淑 怡 同 陈 智 思 就 讲 到 明 要 立 法 会 、 行 政 会 议 两 边 走 , 行 上 行 落 就 最 健 康 , 最 精 个 就 叫 曾 钰 成 , 佢 话 打 算 日 问 煲 呔 , 叫 佢 去 边 喎 , 咁 又 系 , 到 时 有 咩 事 起 码 唔 使 飞 先 啦 !
台湾陆委会: 香港十年白過了
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副主委兼发言人刘德勋表示,吴邦国日前有关中央授权香港的言论, "让人觉得香港十年白过了"。
刘德勋星期五(8日)在陆委会例行记者会中指出,吴邦国日前的言论让人觉得香港回归后的十年白过了,甚至香港民主还回头了。
他其后接受BBC中文网记者查询上述言论时表示:"在10年前,香港回归大陆的时候,大陆表示愿意给香港高度自治,但10年来的结果,我们看到的, 确实是吴邦国的话。"
他认为, "这10年来,香港人为了民主、人权和捍卫新闻自由努力,现在吴的话是让他们梦醒了。 "
刘德勋表示台湾对吴的言论很有感受, 他说:"我们的感受特别深,也为香港市民感到特别的无奈,将来香港需要那方面的协助,我们愿意多作交流。"
此前吴邦国星期三(6月6日)在北京举行的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发表讲话。他说:"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没有明确的,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央还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谓的'剩余权力'问题。"
"一国两制"本是前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希望用来处理台湾问题的方法,后来用作处理香港和澳门主权移交的方式。
刘德勋强调台湾对 "一国两制"不能接受。他表示民意调查显示有9成的被访者认为不要在台湾 "提起这四个字"。
被问及香港主权移交10年的看法,刘德勋说:"看到香港和中国在经济上的融和,我们担心政治上的风险会增加。结果这10年来,香港高度国际性和精神,越来越面向中国,变得中国化。"
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电话在星期六没人接听,未能回应陆委会言论。
分析:吴邦国真的把话说得太直白?
尤翠茵
BBC中文网记者
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星期三(6月6日)在北京举行的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指示香港要充分认识基本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基本法的精神特质和继续把基本法实施好。
中国拥有香港的主权,经过10年后,这样的定调其实没有甚么令人稀奇,而且有关基本法的讨论艰涩,如果不是对政治或法律很有研究的,一般人不会特别细读这些讲话。
但问题是当吴邦国在讲话中提到中央授权香港的权力,当涉及一国两制,再加上香港 "耳语政治"的特质,一下子,政治新闻热了起来。
吴邦国说:"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没有明确的,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央还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谓的'剩余权力'问题。"
"剩余权力"就是凡中央未授予也未禁止特区行使的权力。
事实上,没有人会否认香港权力由中央授予的论点, 就算是被亲北京政府人士标签为反对派的前基本法草委李柱铭和立法会法律界议员吴霭仪都不会反对。
话说得太直白?
问题是,这话是否说得太直白呢?
有香港传媒分析,从法理角度而言,吴邦国的话没错,但却没有体会香港人的感受。
如在香港销量极高的《苹果日报》便以《吴邦国阉了香港》为题,让人联想香港的自主权是岌岌可危。
但吴邦国是否真的把话说得太直白呢?
香港政治圈有一个特点,便是喜欢猜度或解读领导人说话背后目的和原因。
中国的领导人也不会走出来解释清楚,所以香港在主权移交后的10年,和中央政府有关的政治,往往是建基于各式各样的猜想。
往往,某些被传媒认为了解中央政府想法的专家或政治人物就某些领导人的说话或小动作作出演绎,同时间传媒又会找一些民主派人士就这些解读作出批评,这样就是香港很多政治讨论的起因。
吴邦国发表讲话后,一些不具名的 "亲政府人士"、 "民主派人士"便纷纷分析吴邦国的讲话是为香港未来的政制发展定下框架。
但如果吴邦国只是重申中央政府的一贯立场,这个"框架"早已存在,为什么会被解读为定下框架呢?
那这所谓的框架,是吴邦国定的?还是解读吴邦国讲话的"亲政府人士"、 "民主派人士"定的?
人言人殊
吴邦国另一个惹人争议的讲话,便是说香港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主导,而不是三权分立。
结果,又是人言人殊,要看这个观点是否有 "问题",便要看你的立足点。
行政长官曾荫权被传媒询问时便说,"剩余权力" 和 "三权分立"早已在十多年前联合声明的谈判和基本法的厘订时订下来和说清楚,现在已不是什么问题了。
事实上,香港现在的立法会并没有如美国国会般的自行制订法例的权力,只能有修订权,就算是提出草案也不能和政府的财政有关。行政主导在香港一直存在。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吴邦国的讲话,便是在影响香港司法的独立性。
如前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便担心这是代表香港司法要受制于政府机构、李柱铭也质疑吴邦国的讲话是要收紧立法会权力。
传媒自找澄清
就是这样,你一言、我一语,政圈和传媒各根据自己的政治立场来决定如何演绎吴邦国的说话,吴邦国当然不会站出来解释或澄清。
于是香港传媒便开始自己找解释,如找一些 "降温"的言论,像行政长官曾荫权说香港人不会为这些事情担心。
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吕新华,接受香港电台访问时便说, 社会应该正面理解吴邦国日前的言论,毋须感到忧虑。
结果被认为应该忧心的继续忧心,被认为要求大家放心的继续要求大家放心,各取所需。
香港将会在今年夏天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政制发展将会再度成为香港政治问题的轴心,"领导人讲话、各界人士解读"的耳语政治文化难免会继续。
吴邦国:香港高度自治权来自中央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星期三(6月6日)召开香港《基本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在会上强调,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来自北京授权。
座谈会星期三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吴邦国说,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是中国中央政府授予。
吴邦国说:"这些规定……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
吴邦国表示,没有明确的权力,根据《基本法》第20条的规定,中央还可以向香港授权,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问题。
香港《基本法》第2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权力。"
"加强宣传教育"
吴邦国在会上引用已故中国领导人邓小平1987年4月的一段话说,香港的政治制度不能完全西化,搞三权分立、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判断是否民主。
吴邦国又强调,香港必须更加维护《基本法》权威,加强《基本法》的宣传教育,使公务员忠于基本法,使年轻一代"成为《基本法》的坚定实践者和维护者"。
他也指出,《基本法》实施过程难免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加强研究《基本法》,并认真总结几次释法的经验,及时解决《基本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即将连任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发言说,港府将根据基本法"坚定不移地续步落实普选目标"。
曾荫权说,港府自2005年11月以来不断讨论实质的普选方案,第3届特区政府7月成立之后,会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咨询公众意见,共同就普选问题根据《基本法》为香港寻找一套答案。
这次座谈会由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办,作为庆祝香港政权移交10周年的项目。
出席的除了香港主要官员和前基本法草委外,也包括中共中央统战部长刘延东等北京官员。
香港观察:回归十年重提中英谈判旧事
香港观察
曹景行
一转眼,香港回归中国已快十年了。前两天,英国外交大臣贝克特在北京中共中央党校演讲时,提及过去十年香港继续走强,同英国的伙伴关系也不断加强。
在香港,英国驻港总领事柏圣文则对中方通讯社说,英国政府向国会提交的最新一期"香港半年报告书"的结论是,"一国两制"在香港整体运作良好,中英联合声明及香港基本法所承诺的权利及自由也继续得到维护。
看来,英国对香港这十年的发展变化,没有多少不满意的地方,至少英国的利益得到了维护。不过有英国媒体报道,当英国方面从各种渠道向北京和香港试探,有没有可能参加香港回归十年的庆典,得到的回答全都是"不"。
到时候,很可能只有那位柏圣文总领事代表英国,同其他国家驻香港的外交官一起受邀出席,显示英国在香港没有任何特权。这让我联想到不久前在北京采访周南时,他告诉我的一件旧事,二十三年前,他是中英谈判的中方团长。
周南说,双方谈到97之后香港的各项具体安排时,英国方面要求在香港设立高级专员公署,而不是总领事馆,以显示英国与香港仍然保持某种特殊关系。周南当场就把英国人顶了回去。他说,英国只在英联邦国家首都设立高级专员公署,"你们是不是想把未来的香港特区变成准英联邦成员国,或者是英联邦成员国?"英方不知如何回应是好,只得同意设总领事馆。北京在事关主权的事情上,决不对英国做任何让步,也没有半点含糊,今天依然如此。
北京春暖之后,周南从庐山回到北京,不断接受记者的采访,看来会一直延续到"七一"回归纪念日前后。中国各地的媒体都已着手准备香港归国十周年的报道,纷纷寻找当年的风云人物忆往述旧。上海东方卫视的朋友骆新也在博客中贴上了采访鲁平的照片。骆新说,鲁平八十岁了,依然精神矍铄,一聊就是两个多小时,很难想象早在1995年他就因癌症动过大手术,硬挺下来见证了97香港回归。
陈年往事
采访当中提及的一些陈年往事,常常叫叙事者感慨不已,回味无穷。例如,香港1997回归中国的事情,最早主动提起的其实不是中国方面,而是英国人。早在1979年,港督麦理浩就到北京,从侧面来试探1997年6月新界租约到期后北京对香港前途作何打算。也许,如果不是英国人的这一动作,邓小平还没有那么早就开始考虑1997香港前途问题。
因为那时中国刚刚脱出文革乱局,百废待兴,北有苏联威胁,南有中越边境冲突,十八年后的香港问题根本应该还不上号。但英国方面提出建议,要求北京同意港英当局批出年限超出1997年6月的新界土地契约,北京就不能不提前考虑香港前途,并给英方明确的回应:不行。
此后,邓小平就交付长期负责香港、澳门事务的廖承志,会同外交部的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小组来研究香港问题。而那时公布的叶剑英对台湾九条主张所体现的"一国两制",也就成了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原则。到1982年"铁娘子"戴卓尔夫人专程到北京,来同邓小平商谈香港前途时,中方已拿定了收回香港的主意。
有趣的是,早先毛泽东时代,中国受到西方世界的孤立和封锁,北京并不急于收回香港,宁可让英国人继续管治下去。到了邓小平推行改革开放,从广东开始对外打开了中国的门户,北京反倒决意收回香港。1982戴卓尔到访之前,邓小平就对英国前首相希思说:"我们有办经济特区的经验,我们有逐步好转的国际关系,是考虑解决香港问题的时候了。
其中的思考和逻辑,叫最为老练和精明的英国人都猜不透,所以才会始终低估北京收回香港和维护主权的决心。那天戴卓尔夫人进入人民大会堂时,她的底线是"以主权换治权",1997年后由英国人继续管理香港;两个多小时后她出来,高跟鞋断在了大会堂的台阶上,旁人看得出她有点精神恍惚。中国官方新华社以中国人的待客之道,没有公开发表戴卓尔夫人跌跤的照片。
最关键的对话,是她问到"要是谈判不成功怎么办?"邓小平的回答居然是:中国已估计到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果97之前香港发生严重波动,中国将被迫重新考虑收回香港的时间和方式;如果说宣布收回香港就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中国政府要勇敢地面对这个灾难,做出决策。
戴卓尔夫人当然听得懂邓小平这段话的意思,而且,她也考虑过拒绝把香港交还中国的可能做法。据说她曾问过相关阁员,英国军队能不能守住九龙和香港,得到的回答是不可能,即使那时英国刚刚漂亮地从阿根廷手中夺回了福克兰群岛。
再有一点,邓小平清楚地表明,中英就香港问题的谈判以两年为期。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个谈判策略对最后达成协议,十分有效。
曹景行是BBC中文网香港事务特约撰稿人。
香港回归十年的法治实践(一)
香港大学法学院陈氏基金宪法学教授 陈弘毅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1997年7月根据1984年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和1990年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成立,转眼间已经十年。香港回归祖国后“一国两制”的实践乃建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国两制"的实践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本法》的实施是否顺利。
本文的目的,便是回顾过去十年《基本法》实施的历史进程,尤其是一些重要的案例、事件和发展,从而总结经验,进行反思。本文以《基本法》实施的总体情况为标准,把过去十年的香港法制史分为四个阶段或时段。
第 一 阶 段 : 1 9 9 7 - 1 9 9 9 年 : 初 试 、 碰 撞 与 适 应
1 9 9 7 年 7 月 1 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后 , 新 诞 生 的 法 律 秩 序 便 立 刻 受 到 两 个 关 于 如 何 理 解 和 实 施 《 基 本 法 》 的 问 题 所 困 扰 : 关 于 " 临 时 立 法 会 " 的 合 法 性 的 问 题 , 和 关 于 港 人 在 中 国 内 地 所 生 子 女 的 居 港 权 问 题 。 香 港 终 审 法 院 在 1 9 9 9 年 1 月 2 9 日 在 《 吴 嘉 玲 诉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 和 《 陈 锦 雅 诉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 两 案 对 " 临 时 立 法 会 问 题 " 和 " 居 港 权 问 题 " 作 出 了 终 局 裁 决 。
就 临 时 立 法 会 的 合 法 性 问 题 , 终 审 法 院 的 结 论 和 上 诉 法 院 在 1 9 9 7 年 7 月 的 《 马 维 騉 案 》 的 结 论 一 样 , 肯 定 了 临 时 立 法 会 的 合 法 性 , 但 终 审 法 院 同 时 否 定 了 上 诉 法 院 在 《 马 案 》 中 表 达 的 观 点 ( 即 香 港 法 院 无 权 审 查 中 央 权 力 机 关 的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 基 本 法 》 ) , 终 审 法 院 认 为 香 港 法 院 的 违 宪 审 查 权 的 对 象 的 范 围 , 既 包 括 香 港 立 法 , 也 包 括 中 央 权 力 机 关 就 香 港 事 务 作 出 的 立 法 行 为 。
终 审 法 院 在 《 吴 嘉 玲 案 》 对 于 香 港 法 院 就 北 京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行 为 的 违 宪 审 查 权 的 声 明 随 即 惹 来 北 京 方 面 的 激 烈 反 应 , " 四 大 护 法 " ( 四 位 曾 任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著 名 法 律 学 者 ) 发 表 了 猛 烈 的 批 评 。
1 9 9 9 年 2 月 2 6 日 , 终 审 法 院 应 律 政 司 的 要 求 罕 有 地 就 它 1 月 2 9 日 的 判 词 作 出 了 “ 澄 清 ” , 表 明 该 判 词 “ 并 没 有 质 疑 人 大 常 委 会 根 据 第 1 5 8 条 所 具 有 解 释 《 基 本 法 》 的 权 力 ” , “ 也 没 有 质 疑 全 国 人 大 及 人 大 常 委 会 依 据 《 基 本 法 》 的 条 文 和 《 基 本 法 》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行 使 任 何 权 力 ” 。
但 事 情 还 没 有 了 结 。 香 港 政 府 十 分 关 注 判 决 对 香 港 造 成 的 人 口 压 力 , 并 在 1 9 9 9 年 4 月 2 8 日 公 布 了 评 估 报 告 : 如 果 终 审 法 院 对 《 基 本 法 》 有 关 条 文 的 解 释 是 对 的 话 , 那 么 在 未 来 十 年 内 , 便 会 有 1 6 7 万 大 陆 居 民 有 资 格 来 香 港 定 居 , 香 港 政 府 认 为 这 样 大 量 的 移 民 是 香 港 社 会 和 其 经 济 资 源 所 无 法 承 受 的 。
香 港 政 府 终 于 在 1 9 9 9 年 5 月 2 1 日 向 国 务 院 提 交 报 告 , 建 议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 基 本 法 》 有 关 条 文 作 出 解 释 。 人 大 常 委 会 于 6 月 2 6 日 颁 布 解 释 , 基 本 上 否 定 了 终 审 法 院 的 解 释 , 间 接 重 新 肯 定 《 入 境 条 例 》 有 关 条 文 的 合 宪 性 。
但 是 , 香 港 法 律 界 和 政 界 中 不 少 人 强 烈 反 对 这 次 人 大 释 法 , 认 为 它 对 香 港 的 法 治 、 自 治 和 司 法 独 立 造 成 了 严 重 的 打 击 , 我 不 同 意 这 种 观 点 。 正 如 香 港 终 审 法 院 在 1 9 9 9 年 1 2 月 的 《 刘 港 榕 诉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 案 的 判 词 中 承 认 ,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1 5 8 条 , 人 大 常 委 会 确 实 有 权 在 任 何 它 认 为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颁 布 关 于 《 基 本 法 》 的 个 别 条 文 的 解 释 , 亦 即 是 说 , 其 解 释 权 不 限 于 香 港 终 审 法 院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根 据 第 1 5 8 条 第 3 款 提 请 人 大 常 委 会 释 法 的 情 况 。
此 外 , 第 1 5 8 条 又 订 明 , 人 大 释 法 只 对 法 院 日 后 的 判 案 工 作 有 约 束 力 , 并 不 影 响 释 法 前 终 审 法 院 已 判 决 的 案 件 对 其 当 事 人 的 结 果 。 因 此 , 这 次 人 大 释 法 只 是 「 一 国 两 制 」 下 香 港 的 新 法 律 秩 序 的 产 物 , 不 应 视 为 对 香 港 法 制 的 破 坏 。
当 然 , 这 并 不 是 说 人 大 可 随 意 释 法 , 过 多 释 法 必 然 会 蚕 食 香 港 法 院 的 司 法 权 。 总 括 来 说 , 1 9 9 9 年 的 终 审 法 院 “ 澄 清 ” 判 词 事 件 和 “ 人 大 释 法 ” 事 件 可 以 理 解 为 回 归 初 期 初 试 《 基 本 法 》 的 实 施 时 , 香 港 和 内 地 两 地 法 制 的 相 互 碰 撞 并 开 始 相 互 适 应 的 表 现 。
第 二 阶 段 : 2 0 0 0 - 2 0 0 2 年 : 权 利 保 障 体 系 的 阐 明 与 巩 固
1 9 9 7 年 《 基 本 法 》 生 效 后 , 香 港 的 人 权 保 障 制 度 不 单 以 1 9 9 1 年 由 香 港 立 法 局 制 定 的 《 香 港 人 权 法 案 条 例 》 为 基 础 , 更 直 接 建 基 于 《 基 本 法 》 。 从 1 9 9 9 年 底 到 2 0 0 2 年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在 一 系 列 案 例 中 阐 明 了 回 归 后 香 港 的 新 法 律 秩 序 的 权 利 保 障 体 系 的 架 构 , 并 予 以 巩 固 。
在 这 方 面 , 最 重 要 的 案 例 是 1 9 9 9 年 1 2 月 终 审 法 院 在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诉 吴 恭 劭 及 利 建 润 》 ﹙ 即 所 谓 “ 国 旗 案 ” ﹚ 案 的 判 决 。 案 中 两 被 名 告 人 在 一 次 示 威 中 使 用 了 自 制 的 、 经 有 意 损 毁 和 涂 污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旗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区 旗 , 结 果 被 控 触 犯 临 时 立 法 会 在 回 归 时 制 定 的 《 国 旗 及 国 徽 条 例 》 和 《 区 旗 及 区 徽 条 例 》 中 关 于 禁 止 侮 辱 国 旗 和 区 旗 的 规 定 。 被 告 人 的 抗 辩 理 由 是 , 这 些 规 定 违 反 了 《 基 本 法 》 、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 此 《 公 约 》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3 9 条 在 香 港 实 施 ﹚ 和 《 香 港 人 权 法 案 条 例 》 所 保 障 的 言 论 和 表 达 自 由 原 则 , 因 而 是 违 宪 和 无 效 的 。
终 审 法 院 在 判 词 中 指 出 , 侮 辱 国 旗 的 行 为 是 在 语 言 文 字 以 外 的 表 达 意 见 的 行 为 , 故 人 权 法 中 言 论 和 表 达 自 由 原 则 是 适 用 的 , 问 题 是 案 中 被 质 疑 的 法 规 对 表 达 自 由 的 限 制 是 否 有 其 需 要 及 符 合 “ 比 例 原 则 ” 。 终 审 法 院 认 为 , 为 了 保 护 国 旗 和 区 旗 的 重 大 象 征 意 义 而 对 表 达 自 由 作 出 某 些 限 制 , 是 “ 公 共 秩 序 ” 所 需 要 的 , 而 案 中 被 质 疑 的 法 规 对 表 达 自 由 的 限 制 并 不 过 份 - - 人 民 虽 然 不 被 允 许 以 侮 辱 国 旗 和 区 旗 的 方 式 来 表 达 其 意 见 , 但 他 们 仍 可 透 过 其 他 方 式 表 达 类 似 的 意 见 ; 因 此 , 这 样 的 对 表 达 自 由 的 限 制 是 与 其 背 后 的 正 当 目 的 相 称 的 , 没 有 违 反 比 例 原 则 。
香港回归十年的法治实践(二)
香港大学法学院陈氏基金宪法学教授 陈弘毅
本文的目的,便是回顾过去十年《基本法》实施的历史进程,尤其是一些重要的案例、事件和发展,从而总结经验,进行反思。本文以《基本法》实施的总体情况为标准,把过去十年的香港法制史分为四个阶段或时段。以下文章续谈第三和四的阶段。
第 三 阶 段 : 2 0 0 3 - 2 0 0 4 年 : 第 2 3 条 立 法 的 震 荡
2 0 0 2 年 9 月 , 刚 成 立 不 久 的 ( 由 董 建 华 连 任 行 政 长 官 的 ) 第 二 届 特 区 政 府 推 出 《 实 施 基 本 法 第 2 3 条 谘 询 文 件 》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制 史 、 政 治 史 和 社 会 史 进 入 重 大 转 折 时 期 。 其 实 自 从 1 9 9 7 年 《 基 本 法 》 生 效 以 来 , 第 2 3 条 何 时 与 如 何 实 施 , 已 是 一 个 举 世 瞩 目 和 政 治 敏 感 的 议 题 。
第 2 3 条 规 定 ,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应 自 行 立 法 禁 止 " 若 干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犯 罪 行 为 , 包 括 叛 国 、 分 裂 国 家 、 煽 动 叛 乱 、 颠 覆 、 窃 取 国 家 机 密 等 。 在 中 国 内 地 , 关 于 这 些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 ( 1 9 9 7 年 前 称 为 " 反 革 命 罪 " ) 的 刑 法 向 来 十 分 严 厉 , 故 港 人 的 忧 虑 是 第 2 3 条 的 实 施 会 造 成 香 港 的 人 权 和 自 由 的 大 倒 退 。
《 谘 询 文 件 》 在 社 会 上 引 起 广 泛 的 讨 论 和 批 评 , 政 府 在 谘 询 期 届 满 后 , 对 《 谘 询 文 件 》 中 的 建 议 作 出 了 调 整 ( 基 本 上 是 作 出 从 宽 的 修 订 或 " 让 步 " ) , 并 在 2 0 0 3 年 2 月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 国 家 安 全 ( 立 法 条 文 ) 条 例 草 案 》 ( 国 安 条 例 ) 。 这 部 草 案 是 一 部 " 蓝 纸 草 案 " , 即 是 说 它 正 式 启 动 了 立 法 程 序 ; 政 府 拒 绝 了 不 少 法 律 界 、 政 界 和 社 会 人 士 的 要 求 - - 即 在 启 动 立 法 程 序 之 前 先 公 布 一 份 " 白 纸 草 案 " ( 即 还 未 提 交 立 法 会 的 法 律 草 案 ) , 就 草 案 中 的 具 体 条 文 谘 询 公 众 意 见 。 2 0 0 3 年 春 天 , 萨 斯 病 毒 ( S A R S ) 在 香 港 爆 发 , 整 个 社 会 忙 于 抗 疫 , 国 安 条 例 在 立 法 会 的 进 程 并 未 受 到 市 民 的 关 注 。
到 了 6 月 , 瘟 疫 已 过 , 关 于 国 安 条 例 的 争 议 进 入 高 峰 , " 民 主 派 " 的 政 党 、 政 界 人 士 和 法 律 界 人 士 ( 包 括 " 第 2 3 条 关 注 组 " ) 强 烈 反 对 条 例 草 案 中 一 些 被 指 为 过 于 严 厉 、 压 迫 人 权 的 条 文 , 在 传 媒 广 泛 报 道 和 社 会 中 反 对 国 安 条 例 的 公 民 社 会 力 量 积 极 动 员 的 情 况 下 , 香 港 在 回 归 6 周 年 的 纪 念 日 - - 2 0 0 3 年 7 月 1 日 - - 爆 发 了 估 计 有 5 0 万 以 上 市 民 参 与 的 大 游 行 , 这 应 算 是 回 归 1 0 年 来 香 港 最 重 要 的 历 史 性 事 件 。
七 一 大 游 行 可 理 解 为 港 人 对 1 9 9 7 年 后 香 港 的 经 济 每 况 愈 下 和 对 董 建 华 政 府 的 管 治 无 方 的 积 怨 的 大 爆 发 , 但 毫 无 疑 问 , 《 基 本 法 》 第 2 3 条 立 法 事 件 是 关 键 性 的 导 火 线 和 催 化 剂 。
七 一 大 游 行 后 , 政 府 对 国 安 条 例 的 内 容 作 出 了 " 三 大 让 步 " , 但 仍 坚 持 原 定 的 立 法 时 间 表 , 即 要 在 7 月 中 通 过 这 条 例 。 反 对 者 不 接 受 这 个 " 让 步 " , 坚 持 要 在 7 月 9 日 - - 立 法 会 将 最 后 辩 论 国 安 条 例 草 案 的 日 子 - - 发 动 群 众 包 围 立 法 会 。 7 月 6 日 晚 , 自 由 党 主 席 兼 行 政 会 议 成 员 田 北 俊 先 生 宣 布 自 由 党 不 支 持 政 府 在 未 来 几 天 内 仓 促 立 法 的 做 法 、 并 退 出 行 政 会 议 。 这 意 味 着 政 府 在 立 法 会 将 掌 握 不 到 过 半 数 票 以 通 过 立 法 。 董 建 华 先 生 立 刻 宣 布 搁 置 立 法 。
平 心 而 论 , 国 安 条 例 草 案 的 内 容 大 部 分 是 合 情 合 理 的 , 它 没 有 把 中 国 内 地 的 各 种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 引 进 香 港 , 而 是 在 参 照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和 外 国 的 有 关 法 律 的 基 础 上 ,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度 身 订 造 " 一 套 国 家 安 全 法 , 并 且 对 原 来 港 英 殖 民 时 代 的 ( 并 在 1 9 9 7 后 仍 然 存 在 的 、 相 当 严 厉 的 ) 有 关 法 律 作 出 从 宽 的 修 订 ( 例 如 收 窄 原 有 的 " 煽 动 叛 乱 罪 " 的 范 围 ) 。
另 一 方 面 , 国 安 条 例 草 案 的 某 些 条 文 确 实 有 极 大 争 议 性 及 令 人 担 心 内 地 的 国 安 标 准 是 否 会 伸 延 到 香 港 , 因 为 根 据 草 案 的 规 定 , 如 有 香 港 的 社 团 从 属 于 中 国 内 地 的 社 团 , 而 后 者 在 内 地 因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而 被 取 缔 , 则 这 个 香 港 的 社 团 也 可 能 被 香 港 当 局 取 缔 ( 此 条 文 从 草 案 中 的 剔 除 是 上 述 " 三 大 让 步 " 的 其 中 之 一 ) 。
七 一 大 游 行 后 , " 民 主 派 " 的 势 力 大 增 , 他 们 成 功 组 织 了 多 次 有 数 以 万 计 市 民 参 与 的 集 会 游 行 , 要 求 在 2 0 0 7 年 ( 第 三 届 特 首 选 举 年 ) 和 2 0 0 8 年 ( 第 四 届 立 法 会 选 举 年 ) " 双 普 选 " 的 呼 声 不 绝 于 耳 。 " 双 普 选 " 的 诉 求 的 法 理 依 据 是 《 基 本 法 》 本 身 的 一 些 条 文 , 因 为 它 一 方 面 确 立 了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根 据 其 " 实 际 情 况 " " 循 序 渐 进 " 地 发 展 民 主 , " 最 终 " 达 至 行 政 长 官 和 立 法 会 全 部 议 员 的 普 选 。
它 另 一 方 面 又 表 明 , 2 0 0 7 年 以 后 特 首 和 立 法 会 的 选 举 办 法 可 以 修 改 至 不 同 于 2 0 0 7 年 以 前 。 面 对 特 区 政 局 " 失 控 " 以 至 " 民 主 派 " 通 过 双 普 选 " 夺 权 " 的 威 胁 , 中 央 政 府 终 于 在 2 0 0 4 年 4 月 通 过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次 解 释 《 基 本 法 》 和 对 选 举 问 题 作 出 相 关 决 定 , 遏 止 了 这 场 民 主 运 动 。
中 央 这 次 行 动 的 法 理 依 据 是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高 度 自 治 权 不 包 括 改 变 现 行 政 治 体 制 和 选 举 制 度 的 权 力 , 关 于 香 港 政 治 体 制 的 改 革 的 主 导 权 属 于 中 央 , 中 央 有 权 全 程 ( 包 括 在 启 动 政 改 时 、 而 非 只 在 最 后 的 " 批 准 " 或 " 备 案 " 阶 段 ) 参 与 。 这 个 理 解 与 香 港 " 民 主 派 " 和 一 些 法 律 界 人 士 对 " 自 治 " 和 《 基 本 法 》 的 理 解 有 所 不 同 , 他 们 对 第 二 次 释 法 再 次 猛 烈 抨 击 。
第 四 阶 段 : 2 0 0 5 - 2 0 0 7 年 : 司 法 权 的 积 极 行 使
2 0 0 5 - 0 7 年 作 为 回 归 十 年 法 治 实 践 的 最 后 阶 段 , 其 主 要 特 征 是 特 区 权 利 保 障 体 系 的 进 一 步 巩 固 和 法 院 的 角 色 的 进 一 步 强 化 、 司 法 权 的 更 积 极 行 使 。 有 关 的 案 例 不 少 , 最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以 下 关 于 《 基 本 法 》 所 明 文 保 障 的 " 通 讯 秘 密 " 和 人 权 法 所 保 障 的 私 隐 权 的 案 例 。
自 2 0 0 5 年 起 , 香 港 法 院 在 两 宗 案 件 中 开 始 质 疑 执 法 机 关 采 用 秘 密 监 察 手 段 ( 例 如 偷 听 和 对 嫌 疑 人 的 言 行 偷 偷 录 音 、 录 映 ) 以 调 查 案 件 是 否 合 宪 , 最 终 导 致 高 等 法 院 在 2 0 0 6 年 2 月 的 《 梁 国 雄 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 案 中 , 裁 定 现 行 的 关 于 截 听 电 话 的 法 例 及 关 于 其 他 秘 密 监 察 行 动 的 行 政 指 令 均 属 违 宪 , 并 在 香 港 法 制 史 上 首 次 给 予 政 府 六 个 月 的 宽 限 期 , 以 修 改 法 例 , 而 非 像 以 往 的 违 宪 审 查 判 例 那 样 , 即 时 宣 判 违 宪 的 法 规 为 无 效 。
这 个 创 新 性 的 做 法 , 是 香 港 法 院 积 极 行 使 其 违 宪 审 查 权 并 颁 发 司 法 补 救 的 工 作 上 的 重 大 突 破 , 它 在 案 件 上 诉 到 终 审 法 院 时 得 到 该 法 院 的 肯 定 。
结 论
从 法 治 和 宪 政 实 践 的 角 度 看 , 我 认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这 十 年 的 经 验 可 作 以 下 三 点 总 结 。 首 先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在 " 一 国 两 制 " 的 框 架 下 和 《 基 本 法 》 的 基 础 上 的 自 治 、 法 治 、 人 权 和 自 由 都 得 到 相 当 成 功 的 实 现 。 不 单 是 港 人 本 身 、 即 使 是 国 际 上 也 普 遍 承 认 , 北 京 的 中 央 政 府 十 分 尊 重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高 度 自 治 权 , 没 有 干 预 特 区 政 府 的 决 策 或 施 政 。
香 港 的 行 政 执 法 、 独 立 司 法 和 廉 政 制 度 健 全 , 回 归 前 原 有 的 法 治 传 统 继 续 发 挥 其 活 力 。 正 如 中 英 《 联 合 声 明 》 所 承 诺 , 回 归 后 港 人 的 生 活 方 式 不 变 , 香 港 的 人 权 和 自 由 水 平 绝 对 没 有 像 一 些 人 在 1 9 9 7 年 前 担 心 的 在 回 归 后 经 历 倒 退 。
第 二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三 度 解 释 《 基 本 法 》 和 《 基 本 法 》 第 2 3 条 立 法 事 件 确 实 是 回 归 以 来 在 法 制 领 域 以 至 整 个 社 会 引 起 争 议 和 震 荡 的 最 重 要 事 件 。 上 文 已 叙 述 了 这 些 事 件 的 来 龙 去 脉 , 从 中 可 以 看 到 , 人 大 释 法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律 秩 序 本 身 的 一 部 分 , 三 次 释 法 背 后 都 有 其 理 据 , 并 非 中 央 权 力 机 关 任 意 行 使 其 权 力 或 破 坏 香 港 的 法 治 或 自 治 。
香 港 法 院 在 一 般 案 件 的 诉 讼 过 程 中 适 用 和 解 释 《 基 本 法 》 和 其 他 香 港 法 律 的 权 力 并 没 有 受 到 干 扰 、 剥 夺 或 减 损 。 至 于 第 2 3 条 立 法 , 其 用 意 并 非 削 减 港 人 原 有 的 人 权 和 自 由 , 这 次 立 法 之 所 以 引 起 这 么 大 的 恐 慌 和 社 会 动 荡 , 主 要 应 归 咎 于 特 区 政 府 当 时 处 理 手 法 的 失 当 - - 例 如 没 有 以 白 纸 草 案 先 作 谘 询 、 坚 持 仓 促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 与 社 会 大 众 沟 通 不 足 等 。
第 三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在 1 0 年 来 充 分 发 挥 了 它 作 为 香 港 的 法 治 、 宪 政 、 人 权 和 自 由 的 监 护 者 的 角 色 , 其 重 要 性 、 积 极 性 和 活 跃 程 度 与 回 归 前 相 比 , 有 增 无 减 。
我 在 1 0 年 前 曾 写 道 : " 在 九 七 过 渡 后 , 香 港 法 院 在 香 港 法 制 以 至 政 制 中 的 功 能 将 有 增 无 减 , … 1 9 9 7 年 后 的 香 港 法 院 有 宽 阔 的 空 间 去 发 展 香 港 的 法 律 … 。 香 港 法 院 所 面 临 的 挑 战 是 如 何 采 取 一 种 中 庸 之 道 , 一 方 面 勇 于 坚 持 它 们 的 独 立 司 法 权 和 敢 于 发 挥 它 们 法 定 的 管 辖 权 , 藉 以 维 护 法 治 和 权 利 保 障 等 原 则 ; 另 一 方 面 , 不 采 取 过 高 的 姿 态 , 以 避 免 法 院 的 角 色 过 于 政 治 化 " 。
从 香 港 法 院 过 去 1 0 年 的 重 要 判 例 ( 包 括 本 文 没 有 机 会 介 绍 的 判 例 ) 来 看 , 法 院 的 确 成 功 地 掌 握 了 此 中 庸 之 道 , 在 面 对 中 央 权 力 机 关 时 , 不 卑 不 亢 , 在 处 理 香 港 内 部 人 权 与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的 平 衡 时 , 既 不 过 于 激 进 也 不 过 于 保 守 , 恰 到 好 处 。
香 港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个 窗 口 , 在 回 归 以 前 , 这 个 窗 口 作 用 在 经 济 上 尤 其 重 要 。 回 归 以 后 , 香 港 的 法 律 和 政 治 制 度 成 为 了 中 国 的 法 律 和 政 治 制 度 的 一 部 分 , 香 港 的 法 治 、 宪 政 、 人 权 和 自 由 如 何 实 践 、 何 去 何 从 , 不 单 是 对 港 人 的 考 验 , 更 是 对 中 国 及 其 政 权 的 考 验 。 但 愿 中 国 人 能 从 " 一 国 两 制 " 下 香 港 的 法 治 实 践 中 吸 取 法 治 和 宪 政 的 资 源 , 但 愿 中 国 的 法 治 和 宪 政 事 业 蒸 蒸 日 上 , 走 向 更 美 好 的 明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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